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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智能化教学条件整体建设监理服务项目需求公示(2023-JL15-F1014)

信息化智能化教学条件整体建设监理服务项目需求公示

2023-JL15-F1014

 

我部拟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信息化智能化教学条件整体建设监理服务项目采购,现将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如下,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预算金额等存有意见建议,请将相关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我部。

一、项目名称:信息化智能化教学条件整体建设监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3-JL15-F1014

三、公示时限:202415日—2024112

四、项目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125万元

五、项目概况:详见附件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其他严重不良记录,没有不良诉讼,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企业在履约环节不得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分包和被分包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投标供应商必须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系统进行注册。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须向采购机构提供完成注册的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八)专业资质条件:投标供应商需具有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审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甲级)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二级(含)以上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含)以上资质(两种保密资质满足其一即可)。(资质条件说明:信息化智能化教学条件整体建设项目涉及全院各个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接触的数据、人员、设备等信息均一定程度涉密,必须要求保密资质,故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资质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审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甲级)证书是对供应商在信息系统集成监理服务能力的要求。信息系统监理是指具有信息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建设方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与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2014年,国务院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2016年,中国电子企业协会承接信息系统监理职能任务,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文明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2021年,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发布《中国电子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管理办法》,将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标准贯标审核等级结果分为4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其中甲级可承建1000万以上监理工程。)

七、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1.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意见建议,可在时限内下载本公告附件,填写《项目需求公示意见建议反馈表》,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到qwxycgsw@sina.com邮箱,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3.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4.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八、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

九、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人:  老师  李老师        

办公电话  023-86732432   023-86732430   

移动电话:  18725805395  15823281010     

   址:  重庆市   

十、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组长      

办公电话  023-86730930

移动电话: 15331309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