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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手足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JCY2024-ZB-03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手足手术显微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7日

114000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确认的货款结算依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书,乙方开具的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结算书等。
2、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票据凭证资料后,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 30%,款项:¥ 元,人民币大写_ 元整:
3、货物在使用6个月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与支付文件资料后,向乙方核拨合同。总价的 60%,款项:¥_元,人民币大写_元整:
4、剩余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货物验收质保期满≧2年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价,款项:¥元,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不予退还。
1、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合同履约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我院(甲方)收到 (乙方)票据凭证资料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中设备价款的 100% ,总金额¥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货物验收合格满 2年 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以及由甲方确认本合同货物质量与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向乙方支付价款¥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更正日期:2024年05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

联系方式:0991-79197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诚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01室

联系方式:19999115800、17690825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箭、殷伟豪

电 话:19999115800、176908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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