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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房屋零星维修更正公告(2025-JKBSAU-G1001)(第1包)

四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同时提供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原件(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以及提供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投标人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失信主体。

(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六)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