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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呼吸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级呼吸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XZB-2025-0985-018

项目名称:河北省胸科医院国家级呼吸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5050000

最高限价(如有):包1:115万元,包2:182万元,包3:108万元,包4:100万元。

采购需求:包1:生物显微镜2台、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1台、台式蒸汽灭菌器1台、洗消工作站1套、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1台、标本保存柜1台、生物安全柜1台、全自动便隐血定量分析仪1台。包2:多功能麻醉机1台、视频纤维支气管镜2台、可视喉镜3台、手术无影灯3台、高频电刀2台、多功能电动手术床1台、脑氧饱和度监测仪1台。包3:心电监护仪(A)20台、心电监护仪(B)6台、心电监护仪(C)4台。包4:国产4K胸腔镜1台/套。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历日内到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为投标产品制造商时,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商时,投标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如投标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提供与投标产品一致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19日至2025年06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07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http://hbbjm.hebpr.gov.cn:9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通过信息核验,并办理CA数字证书。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核验的供应商可直接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如有),已办理其他CA数字证书的供应商,请查看是否可以办理CA数字证书互认。潜在供应商应及时查看、下载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如有),并实时关注公告发布媒体是否有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网上发布后即认为所有潜在供应商领取了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相关资料等,潜在供应商如未及时下载相关文件、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的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或不利于中标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投标客户端及CA数字证书加密。供应商可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参与开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河北省胸科医院

地 址: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72号

联系方式:0311-869111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

联系方式:0311-869580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聂帅鹏、孟琪

电 话:0311-86958060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