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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城区第五轮环卫作业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B2024WHCGZ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五河县城区第五轮环卫作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 年3 月1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符合性审查

综合评分法

评审表

供应商:

一、符合性审查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

通过

备注

1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2

投标授权书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企业业绩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承诺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通过“评标系统”查询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含其他不良行为查询及公共资源局处罚查询),并填表说明。

7

其他要求(如有)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性审查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未通过的投标无效

现更正为:

综合评分法

评审表

供应商:

一、符合性审查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

通过

备注

1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

2

投标授权书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协议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企业业绩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

投标承诺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查询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通过“评标系统”查询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含其他不良行为查询及公共资源局处罚查询),并填表说明。

7

其他要求(如有)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符合性审查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未通过的投标无效

2)原招标文件第采购需求书中三、车辆设备配置要求已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资信评审评分表已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

4)原招标文件P24中,28.2价格评审优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10%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

现更正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评审给予/的扣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上述报价均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给予/的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采购活动提供的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价格扣除。

5)采购文件疑问答复

问题1:招标文件第37页“第三章 采购需求书”中“三、车辆设备配置要求”: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确保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内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所有作业车辆为自有车辆且可以正常使用(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中所有人名称应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发票或登记证或行驶证或交强险保单等),并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得相关规定及标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作业车辆的配置要求及数量应与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将本项目所有作业车辆挪至除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使用。 请求: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是法人单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的一切财产包括车辆的所有权都由总公司所有和支配。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车辆相关证明材料中所有人名称应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明确投标供应商分公司车辆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

问题2:招标文件第61页“三、技术资信评审评分表(总分:85 分)”中要求提供“投标人荣誉”有效证明材料及“投标供应商机械作业车辆”证明材料,请明确分公司荣誉及分公司车辆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

更正日期:2024年3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给各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五河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五河县城关镇内环北路93号五河县城市管理局6楼            

联系方式:0552-50560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安徽原丰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蚌埠市淮上区紫阳大厦九楼907室            

联系方式:18160839876、187552305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俊山(采购人)、刘同刚、裴海玲(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0552-5056055(采购人)、18160839876、18755230588(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