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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港支队2024年非集中采购装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答复函(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ZXM2025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防城港支队2024年非集中采购装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8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北京特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新大街3号1幢平房138

法定代表人:常沣 联系方式:139****518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防城港支队2024年非集中采购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ZXM2025001

  • 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8月29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通过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防城港支队2024年非集中采购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XM2025001)成交结果的质疑函。经核查,现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个别产品单价超过招标文件单项限价。

答复:我公司受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对防城港支队2024年非集中采购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ZXM202500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于2025年8月26日9时30分开标,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经评审,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谈判报价表的各项产品单价和总价均未超过最高限价。在二次报价过程中,各供应商只需提交总报价,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二次报价总价为人民币柒拾伍万伍仟叁佰肆拾陆元整(¥755346.00),该价格为所有提供二次报价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当中的最低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评标程序更简单,经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只需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从低到高的排序,将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即可”。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荐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我公司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确认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供应商,我公司根据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对成交结果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谈判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二次报价时必须提交报价明细表,为了方便编辑成交结果公告,我公司在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后让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二次报价明细表(也就是主要标的信息)电子版给我公司,主要标的信息作为成交结果公告的一部分,理应编辑在成交结果公告文档的同一页面当中,但成交标的一共有99项产品,直接编辑在同一文档不太美观,因此我公司将主要标的信息作为附件上传到成交结果公告的网站页面下方,也便于其他供应商下载查看。由于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发错了二次报价明细表电子版,导致我公司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时直接沿用了错误的主要标的信息作为附件上传,但此举发生在评审结束且采购人已确认该公司为成交人之后,而非评审阶段内,因此属于行为失误而非评审错误,最终的成交主要标的信息应以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盖章纸质版为准(详见附件),我公司已及时发布了更正公告和上传正确的主要标的信息附件。

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违规更正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

答复:在上述质疑事项1的答复中我公司已作出解释说明,主要标的信息作为成交结果公告的一部分,理应编辑在成交结果公告文档的同一页面当中,但成交标的一共有99项产品,直接编辑在同一文档不太美观,因此我公司将主要标的信息作为附件上传到成交结果公告的网站页面下方,也便于其他供应商下载查看。由于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发错了二次报价明细表电子版,最终的成交主要标的信息应以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盖章纸质版为准(详见附件)。

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广西匠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错电子版是失误行为,是发生在评审结束且采购人已确认该公司为成交人之后,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因此不符合组织重新评审的要求。谈判小组评审全过程已进行监控录像,如有必要,采购人或相关监管部门可进行查看监控录像。

质疑事项3:中标公告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

答复:成交供应商所竞标产品的制造商并非为中小企业,因此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质疑事项4:质疑供应商认为最终报价应向参与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进行公示。

答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我公司已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质疑事项5:代理机构不认可质疑供应商提交的“关于投标授权人身份证情况说明函”。

答复: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持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资格证明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委托)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的规定,北京特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参加二次报价时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因此贵公司的二次报价被谈判小组拒绝,并非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我公司根据谈判小组一致决定的处理方式在现场向采购人汇报,采购人认同谈判小组的处理方式后,我公司针对此环节作出了告知函,告知贵公司二次报价被拒绝的理由,但贵公司拒绝在告知函上签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贵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所持身份证原件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可澄清规定范围内。

以上内容为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更正日期:2025年09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        

联系方式:0770-28280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宝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紫荆小区F5号1楼            

联系方式:刘汉敏,0770-28661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汉敏

电 话:  0770-286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