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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因质疑放弃中标,采购人应当顺延还是重新采购?

发布日期:2025-01-0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人质疑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核实,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原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采购人自行选择顺延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

 

答:问题中情形本质上属于因质疑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应当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对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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