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被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九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JGC-ZB-G-2024-160-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巨灾防范工程-微动探测设备2与地质雷达系统项目(合同包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1层109(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当事人:福建省地震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3号
相关供应商:三合(广州)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三合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蒲园区628栋中大科技园A座自编号1110,1111室(仅限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2.广州三合公司所投产品属于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5年1月9日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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