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服务采购能将设备生产厂家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承诺函;评审因素;厂家授权
案例回放
某空气站第三方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是设备运维服务,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被投诉人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制造商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该项目的服务内容为空气站运行维护管理,运维设备主要包括所有监测、气象仪器和辅助设备设施等共四种。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本项目同型号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每种设备得5分,四种设备总得分20分。财政部门认定,该项评审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运维服务项目能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为空气站运维服务采购项目,运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空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治理、安全治理、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及上报、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由此可见,空气站运维服务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服务水平、团队配合能力、运维人员专业技能等因素,而不是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
虽然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厂家承诺函并没有被禁止作为评审因素。但对于本案例而言,招标文件将提供设备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即与采购需求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
综上所述,通用类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重点考察供应商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和运维人员专业技能等内容,不应当将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支持承诺函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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