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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价可以为“零”元吗?

发布日期:2025-02-06

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供应商报价为“零”元的情况,可以吗?评标委员会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报价应如何判定?

 

答:供应商的报价不可以是零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有偿取得”,零元会让采购变成“无偿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评标委员会针对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说明,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让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供应商做出能够诚信履约、质量服务符合要求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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