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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和营业网点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发布日期:2025-02-07

根据有关规定,评分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对于货物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定是否必须与质量有关联?比如售后服务、网点、应急服务、人员情况等,能否作为评分因素?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的设置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来确定,如题干所述情况。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供应商在本地具有营业网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方面,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均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采购标的的商务要求方面,履约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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