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三年”的服务采购,供应商第二年履约不合格,可以终止合同吗?

“一次采购,三年沿用”的服务采购,是否需要在采购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购预算并明确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购预算但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签三年还是可以一年一签?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是否可以终止?
答:对于“一签三年”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此类项目,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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