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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业绩情况设为资格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25-03-17

把业绩情况设为资格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是业绩本身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其次是数量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第三是公平性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不可以设为资格条件。最后是特殊项目要求,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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