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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罚”可以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吗?

发布日期:2025-03-28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外,是否可以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作为资格条件?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问题所述“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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