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成立,更正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能再次质疑吗?

关键词
更正公告;二次质疑
案例回放
2024年12月,某信息化教学演示设备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公告了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等信息,但未公告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于2024年12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补充了中标结果公告未完整公开的内容。2024年12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对A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2024年12月27日,A供应商针对更正公告中投影仪、显示器等产品的相关信息再次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为由,未对A供应商的第二次质疑进行答复。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A供应商在更正公告发布前,无法获知更正公告中新增的如投影仪等产品的相关信息,因此A供应商对更正公告新增信息的第二次质疑有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未答复A供应商的行为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更正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能再次质疑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采购代理机构未完整公告中标信息,供应商是否能再次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了中标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损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此外,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本案例中,中标结果公告未列明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品牌等内容,违反法定公告义务,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全面了解中标信息,不利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A供应商的第一次质疑成立。
虽然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但对于更正公告补充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未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披露,供应商无法在首次质疑期内获知并提出质疑。新增内容成为了新的质疑依据,供应商有权在更正公告发布后再次提出质疑。“虽然质疑期客观延长,但这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过错导致的结果,不应因此剥夺供应商质疑的权利。”一位业内人士补充道。因此,本案例中供应商可以对更正公告再次提出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就不能对中标结果公告中可知悉的内容再次质疑了。
总之,若更正公告补充的内容属于供应商应知而未公告的内容,即使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也有权针对补充的内容再次提出质疑。若更正公告补充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可知悉,且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则供应商不能再次对更正公告中的内容提出质疑。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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