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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采购可以追加与原采购合同不同的标的吗?

发布日期:2025-06-12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请问“与合同标的相同”该如何理解?

 

答:追加采购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合同没有执行完。此时追加的相同的货物指的是原合同中有的品目,例如原合同采购的内容中有A型电视机,可以追加原合同金额10%的A型电视机。但是不可以改为原合同没有的B型电视机,更不能追加原合同没有的录音机。

 

如果是工程,指的是原招标范围以外,追加的工程。例如原来工程面积是1万平米,在原建筑物或构筑物追加1000平米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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