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人是选择第二名递补还是重新采购?

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后,采购人是选择第二名递补为中标单位,还是选择重新采购?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本条之所以给采购人两种选择,是为了防止少数不法供应商恶意利用递补中标机制,有必要由采购人区分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从采购项目是否存在串通、恶意投诉,以及采购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考虑,酌情进行选择。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加入微信
招采网组建了88个不同行业的社群 ,每周分享商机和各类行业的干货资料,更有不定时红包派送活动。
只对招采网VIP会员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