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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是否必须公布产品品牌?

发布日期:2025-06-19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法规只提到了公告“规格型号”,实操中是否需要公布主要标的的“品牌”?

 

答:需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规定,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号)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规范中明确,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公布品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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