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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能否约定只进行一轮报价?

发布日期:2025-06-25

实操中,一些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并不会就技术、合同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仅仅要求进行再次报价,而很多供应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种高报,第二次根据情况压低。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在文件进行类似约定 “本次采购,只提供一次报价机会,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不进行第二次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

 

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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