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组要求采购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合规吗?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模式下,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委托代理合同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际工作中,采购人的上级单位巡察组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要求将供应商付费模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要求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这两项要求是否与法律有矛盾之处?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代理机构的服务条件和收费标准,这是采购人的权利。问题中反映的情况,考虑到采购项目为供应商付费模式,不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采购人自愿参照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程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可行的。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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