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代理机构被罚款9000元

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显示,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因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情形,被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为:该代理机构在某服务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而是在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标环节对部分流程采取了竞争性磋商方式并用竞争性磋商评审资料模版开展了该项目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未按公开招标规定程序组织评标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58、62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决定对该代理机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9000元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时间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2日。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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