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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提供了采购清单外的货物服务,投标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5-07-10

关键词

 

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建设;分项报价表

 

案例回放

 

某森林防火通信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76万元。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该项目是为了建设超短波通信交换平台和应急通信系统。采购清单列出13项采购标的,包括核心服务器、电话互联网关、移动调度台、交换机、背负式数字中继台、应急对讲机等,并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完成上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

 

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分项报价表中除了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列出的13项采购标的外,多出了一项货物“数据业务省级模块”,以及“IP网络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两项服务,三项报价共计117万元。中标人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擅自增加采购内容,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各方作出说明。中标人称:“我公司技术路线是将交换平台与数据传输作为完整的技术体系。基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为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投标文件将上述三项标的列入分项报价表没有问题,否则我公司技术方案将不完整,交换平台也不能正常工作。同时,我公司对采购清单中的内容进行了逐条响应,不存在缺项漏项,投标总价也没有超过预算金额。因技术路线不同,投诉人认为我公司擅自增加采购内容的理由站不住脚。”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投标人提供了采购清单以外的服务,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采购人在确定此类项目的采购需求时,应当考虑到不同技术路线之间的差异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规定, 采购人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里的“代表性”,包括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代表性,老企业与新企业的代表性,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代表性,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代表性,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代表性,自然也包括各种技术路线的代表性。

 

同时,通信、信息技术行业日新月异,随时可能出现不同技术路线,即便采购需求工作做得很足,也难免会有考虑不到的情况,就可能发生本案例中的情形。

 

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了清单以外的服务,是基于其技术路线的特征,目的是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同时,该供应商投标总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存在采购清单缺项漏项问题。再加上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将“不超出采购清单范围投标报价”列为实质性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对于因存在多种技术路线而可能导致采购清单不准的问题,建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作出针对性的约定。比如,某森林防火通信系统招标文件这样约定: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如有可能存在采购清单中设备或材料缺项,由中标人自行补充并承担所有费用;某数字通信系统建设招标文件这样约定:本项目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须填报投标总价以及相应的分项报价),填报报价须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及配套设施和辅助材料的采购费用,技术支撑服务、质保期内项目运维和售后维护服务以及为完成本项目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此规定可以有效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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