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资格预审,再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合规吗?

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先搞资格预审,再由采购人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几家(有的抽五家,有的抽三家),然后再向抽中的这几家发出谈判邀请函。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因此,邀请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后续谈判。问题中所述先进行资格审查,后随机抽取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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