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与新闻报道不一致,属于虚假材料吗?

1.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信息与新闻报道的内容不一致,如何认定?
答:新闻报道的内容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一些企业在发布企业新闻稿件时,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时效的原因,出现与企业真实经营数据有出入的情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真伪的依据。
2.在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处理时,其产品制造商提供的书面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证据吗?
答:投诉处理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认定,应当由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造商提供的书面证明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该声明函数据真实性的证明。
3.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要求供应商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的行为属于要求行政部门为企业背书,变相给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设置障碍和门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但经查却不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该声明函有效吗?
答: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作为依据。与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无关。
5.供应商对中标结果公告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异议,可以质疑吗?
答: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际上是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予受理。如果供应商没有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不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6.投标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要求其指导填写吗?
答:如果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规范有疑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制度、招标文件,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导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7.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未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未在中标公告中附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瑕疵,与中标供应商无关,中标结果有效。
因《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格式规范的“更正公告”不适用该更正事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补充其附件: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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