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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有的专家来不了咋办?

发布日期:2025-08-14

关键词

 

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50万元。共1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A供应商为中标人。

 

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称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且A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请求取消A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针对B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核查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以及现场录像等资料,未发现存在问题。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即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6人,但实际到场6人,另有1名评标专家因长期出差无法参与。随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对B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协助答复质疑的评标委员会人数组成不合法,所出具的答复意见应属无效”。财政部门经核实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协助答复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缺席合规吗?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均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依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但上述条款均未强制要求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参与,仅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作为整体协助答复质疑,未限定参与人数。

 

故B供应商以评标委员会缺1名专家为由主张协助答复质疑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与采购项目的评审程序存在本质差异。

 

第一,评审程序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关键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人数要求;协助答复质疑是对原评审结果的解释程序,二者法律效力不同。B供应商以专家缺席为由主张程序违法,混淆了两种程序的法律性质。

 

第二,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6人参与协助答复质疑,其出具的答复意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现行法规未规定必须全体专家参与协助答复质疑,因此,部分专家参与的情形不构成程序违法。

 

基于审慎角度,笔者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应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确实因特殊原因部分成员无法到场的,应契合多数原则,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本案例,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6人参与协助答复质疑,满足多数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来自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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