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招聘、劳务派遣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如何理解?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是否意味着政府招聘用人员必须全程由政府组织、实施,招聘过程中不能与招聘服务公司合作?是否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养人办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提到的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是指招、聘用行为本身,不是指招、聘用经办工作。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导向管理方式,而属于政府用工方式,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度。
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虽然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来源:易采通App“有问有答”。 声明:本文文字、图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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