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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餐项目中串通投标,刘某被判刑一年,罚金4万元

发布日期:2025-08-29

忻州中院近日发布“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案例,在《依法惩治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刘某峰串通投标案》中,刘某峰作为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其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参与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投标。通过上述方式,某食品公司、某商贸公司、某物流公司均获中标。刘某峰名下的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在某县教育科技局两次的招标活动中,通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金额共计1834.35万元、参与中标金额共计3017.4万元。

 

刘某峰的犯罪行为所涉农村营养餐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判决被告人刘某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以下为全文——

 

目录

案例1.“预重整+重整”助力企业重现生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略)

案例2.对校园暴力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卢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略)

案例3.低空飞行作业造成侵权的法律关系认定——姬某云诉某直升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略)

案例4.推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段某怀污染环境案(略)

案例5.执行和解促双赢多赢共赢——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娄某新执行实施案(略)

案例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土地资源职责——武某生等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煤业公司行政批复案(略)

案例7.转供电主体不得超收电费和服务费——段某林诉某工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略)

案例8.中介无权直接收取购房款和购房定金——张某与杨某、王某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略)

案例9.活用司法鉴定促成涉企纠纷调解——某钢材销售公司与某法兰加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略)

案例10.依法惩治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刘某峰串通投标案(略)

 

案例十

依法惩治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的串通投标行为

——刘某峰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某县教育科技局先后委托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某招标代理公司就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刘某峰作为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伙同李某英(已判刑)以其名下的公司、蔺某平(另案处理) 以其名下的公司、以及某物流公司的安某广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参与项目投标。通过上述方式,某食品公司、某商贸公司、某物流公司均获中标。刘某峰名下的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在某县教育科技局两次的招标活动中,通过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金额共计1834.35万元、参与中标金额共计3017.4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峰与李某英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金额远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要求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刘某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峰的犯罪行为所涉农村营养餐项目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串通投标罪,并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对于整顿重点民生领域招投标乱象、维护招投标市场规范运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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