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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还能中标吗?

发布日期:2025-09-11

某市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引发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数月前因提供虚假荣誉材料谋取中标被外市财政部门罚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款,理应至少一年内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答复质疑:财政部门的处罚为仅罚款,并没有禁止中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质疑不成立。质疑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那么,上述质疑是否成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否必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并处”是法律原则,减轻处罚可“单处”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并处”的关系,而不是可以有选择地“单处”。从这一点来说,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会被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的裁量权主要体现在罚款金额和禁入年限。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所以符合法定条件下,“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一定被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禁入年限也可以低于1年,比如半年。

 

例如,某市财政局发布的2024年度政府采购领域财会监督典型案例,某供应商虽然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但由于其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申请解除了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诚恳的道歉信和支付违约赔偿金17万元(项目成交价为56.7万元),财政部门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仅处以罚款,未予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注意,如果对供应商罚款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则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建立有效的信息核查机制,打击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回到本案例,供应商因提供虚假荣誉材料谋取中标被财政部门罚款,但并未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必然已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不足。

 

在答复供应商质疑时,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关于“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查询到失信记录即视为无不良行为”的规定,答复质疑不成立。

 

如果该中标供应商在异地违法被从轻处罚,将给本地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带来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各地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包含从轻、减轻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充分信息公开(涉密内容除外),并在处理涉及供应商异地不良记录等问题时,建立有效的信息核查机制,从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守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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