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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包含法律专家吗?

发布日期:2024-09-19

1.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区别?

 

答: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是成交原则不同。竞争性谈判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则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是响应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中,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无明确规定。竞争性磋商中,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是评审小组组成不同。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采购,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或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采购没有额外规定。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在适用情形、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期限、重新评审情形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2.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小组中必须包含法律专家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磋商小组不必有法律专家,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才要求磋商小组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3.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评分因素和权重吗?

 

答:不包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包括评分因素和权重等其他内容。

 

4.采购人代表能否与其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答:可以。但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1/3。

 

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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