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供应商澄清,中标结果有效吗?

案例回放
某医院供暖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理由为:A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型号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中产品型号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门经查发现,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要求所投空气源热泵具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A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产品型号是“ZGH-170ⅡADG3”,在投标文件中的产品介绍以及在中国能效标识网的截图中产品型号都是“ZGH-170ⅡADG3”,而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型号为“ZGH-170IIADG3”。A供应商配合调查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报价明细表”产品型号中的两个大写英文字母“I”,系书写不规范造成,该产品真实的型号为“ZGH-170ⅡADG3”,并提供了产品实物和产品包装的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
财政部门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证明A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内容,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未启动澄清程序,存在违规行为,对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供应商澄清,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A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产品型号与“报价明细表”中的型号不一致,属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书面作出澄清或说明。该问题本可以在评审环节通过澄清解决,但因评标委员会未尽到评审职责,影响了采购效率,理应受到处理。
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中标结果还有效吗?本案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产品介绍以及在中国能效标识网的截图中,产品型号都是“ZGH-170ⅡADG3”,只有“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型号为“ZGH-170IIADG3”,属于明显的文字书写错误。同时A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予以佐证,财政部门最终作出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决定。
因此,在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的情况下,就需要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或者监督检查中,对需要澄清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结果来认定。本案例中,财政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是供应商书写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轻微瑕疵,不影响采购结果,因此中标结果依然有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来源:采购学园。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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